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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购买的彩票可认定为遗产吗?

【案情介绍】

  陈某的儿子陈某欲于2000年在单位购买了“某某风采”福利彩票一套,其中一张彩票获得当年第18期一等奖入围资格。在办理中奖登记时,他将中奖的福利彩票交给父亲陈某。陈某便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中奖登记,并由陈某参加了摇奖活动。在摇奖中,陈某摇取奖金100万元人民币,他以自己的名义缴付个人所得税20万元,并将单位调配给他的一套房屋的产权买了下来。2002年12月25日,陈某的妻子范某因病死亡。之后,陈某的岳父母提出要求继承女儿遗产27万余元,双方调解无效后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中,陈某父子认为中奖的彩票是陈某儿子购买的,陈某参加摇奖只是受儿子委托,所以获得的奖金应属陈某之子的个人财产,而不应作为陈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所购房屋是陈某单位调配所得,配房人员为陈某夫妇、陈某之子及陈某之母4人,故该房屋应属陈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范某父母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彩票和陈某购买的房屋产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之妻死后,属于其妻子的部分应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范某的父母、陈某及其子陈某欲,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只在于范某的遗产范围是否包含有上述案例中的彩票奖金和房屋产权。

  上述案例中,中彩奖票虽然是陈某儿子购买,但由于彩票是无记名证券,即是指在证券上并不直接指明谁是证券的权利人,证券权利当然属于该证券的持有人,证券持有人不需要提供任何其他证明自己权利的证据,只需出示证券即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这种证券的转让不需要任何其他手续,只需交付行为即可成立。本案中,陈某的儿子在被告知了中奖登记规则后,仍将交给陈某,并由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中奖登记,应视作陈某的儿子已将该彩票所得权利转移给了陈某。而陈某由此获得利益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陈某所购房屋虽是陈某夫妇的工作单位调配给陈某家庭4人居住使用,但购买行为发生在陈某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范某占有上述财产50%的份额,其死后该部分财产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果上述案例中的中奖彩票是由陈某购买,在开奖前,陈某死亡,开奖后,陈某之子陈某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中奖登记,并由陈某欲参加了摇奖活动。在摇奖中摇取的奖金再以自己的名义缴付个人所得税后的余款,能否作为陈某的遗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规定,在陈某死亡时,彩票未开奖,也就是说,基于该彩票而来的奖金在陈某死亡时并不属于陈某的财产,如前所述彩票是无记名凭证,陈某欲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中奖,就是其个人财产,因此,不能做为陈某的遗产继承。

  同理,如果范某在彩票开奖前死亡,因其死亡直接导致了其与陈某婚姻关系的解除,陈某所获得的奖金就应视为陈某的个人财产,但其在此后所购买的房屋的性质则要区别对待:如陈某与其子共同居住,则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如陈某与其子分居,则应视为陈某的个人财产。且不论该房屋是家庭共有还是陈某个人财产,范某都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份额,不能将该房屋做为范某的遗产。

  综上所述,由于彩票在开奖前并不确定是否能中奖,其不具有任何财产价值,因此彩票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若购买人在开奖前死亡,那么谁去做的中奖登记,奖金就属于谁;若开奖后登记前,购买人死亡的,此时该彩票虽已具有财产价值,但由于此时购买人并未实际取得基于该彩票而产生的财产,因此,此时也应视为谁登记谁所有,只有在彩票中奖登记后,登记人死亡的,此时,登记人的继承人才能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对所得奖金按遗产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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