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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化总厂少年杀人案法定监护人包庇无罪辩护案
    1997年10月原大庆市六十一中学学生张浩先生后找郑峰、陈强,说自己不想上学了,打算到南方去做生意,问郑、陈二人是否愿意同他一起闯南方挣大钱,早已经对枯燥乏味的学习感到厌倦,学习成绩都不好的郑峰和陈强表示愿意和张浩去,但是一现实问题也摆在他们,到南方的钱从哪来,张浩提出同学吴小明家里有钱,不如想办法在他身上弄点钱,然后到南方买出租车赚钱。于是他们策划了一个恐怖的杀人计划:杀死吴小明母子二人,洗劫他家钱财。同年11月6日,三人决定第二天动手。当天下午,当吴小明放学后回家时,他的同学将他置于死地。张浩三人用钥匙打开吴家房门,盗得现金16000元,宝石戒指、金项链等,款物合计27000余元。当晚22时出逃。但他们的发财梦仅做了1个小时后即落入法网。1998年3月25日,法院审理张浩、郑峰、陈强三人杀人抢劫一案,三名少年罪犯对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三人的家长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深深地欠疚。
  在法庭辩护当中,陈强的父亲陈丛先向法庭出示了份出自原籍的证明,说陈强今年并非17岁,年仅14周岁,证明全文如下:“原有我村村民陈丛先同志的家属张珊和两个孩子的户口均属我村所管,现已转你单位,长子陈强生于1980年11月27日,次子陈强生于1983年7月2日,特此证明”,下面盖有安微省固镇县某村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固镇县公安局的印章,时间为1996年12月7日。原来陈丛先1985年从安徽老家迁移户口时,由于是超生,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处罚,将长子陈民的出生时间从1980年改为1978年,将次子陈强的出生时间从1983年提到1980年。这样就造成了陈强的户籍年龄为1980年出生,与实际年龄相差三年零三个月。后来来,陈丛先考虑到这会影响孩子上学、就业等一系列问题,于1996年12月回老家开据了此证明。代理律师李子君申请法庭考虑陈强年龄关系,在量刑上给予从轻处罚。但公诉机关和法院认为该证据系伪造的。
  1998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判决陈强等三被告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陈强父亲陈丛先出具的陈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证明材料不实,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拿到判决书的陈丛先认为儿子陈强罪有应得,但自己出示给法庭的决不是伪证!他又多次上访,希望纠正伪证这一说法,没等他把事说明白,1999年11月22日,大庆市卧里屯分以陈丛先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2000年4月3日批准逮捕,羁押于龙凤看守所。进入看守所的陈丛先终日以泪洗耳恭听面,他对律师李子君说:我太冤!证据是真的,我敢向天发誓。求你一定要帮我洗清罪名。
  四年取证漫漫路,拨云见日:律师李子君经多方取证,反复研究,认为该证明是真实的。2000年7月20日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从年龄证明存在的时间上看,取证在陈强犯罪之前,陈丛先不可能预见其子犯罪。制作出生年龄证明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处罚,年龄前后不符是由于在农村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没有户籍档案所造成的。“为证明被告陈丛先所提供的出生年龄的真实性,同时也为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做为辩护人,要求对陈强进行骨龄司法鉴定,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诉令权利,希望法庭予以支持”。
  法院同意到黑龙江省司法中心进行鉴定,但黑龙江司法鉴定中心称技术水平、设备等原因无法鉴定。2000年7月31日,龙凤区人民法院下发(2000)龙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收,判决陈丛先包庇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儿子杀人入狱,父亲也因包庇罪入狱服刑,对没有生活来源的陈丛先爱人来说,今后的日子怎么过成了未知数,她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律师李子君身上,李子君告诉她,一定要相信法律的公正。问题的关键现在集中在年龄的真实性上,还有一线希望,那就是司法鉴定。于是李子君多次奔波于法院、人大、政法委之间,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请对陈强的真实年龄进行司法鉴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刘国军、张德玉法官在受理申诉后,本在2001年初向国家司法部鉴定中心提出委托申衣,对陈强目前的年龄进行法医鉴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分两次对陈强的双关节、内盆、双膝关节等多部的X光片检查,从陈强各节骨骺等情况得出结论:“陈强在第一次摄片时(2000年5月29日)的年龄在十七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第二次摄片时(2000年11月29日的骨龄在十八周岁以下”。2001年3月29日出具鉴定书。到此陈强年龄之谜终于水落石出。2001年4月25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定科学结论,认为“对陈强的内龄进行的法医学鉴定,为公正审理案件提供合法、科学、权威的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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